6月7日,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草案新增了三章、18条,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修改了以下六个方面:

  • 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
  • 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 推动多元办学;
  • 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 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草案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草案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草案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的导向是促进就业;培养的途径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这指明了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实施路径,是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制保障。

为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同时,草案还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不仅如此,为了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此外,草案健全了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并实施以来,已过去多个年头,经过不断的实践、总结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有力地支撑了产业的创新、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扩大,以及经济活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集中表现为:社会把职业教育当成一种层次教育而非类型教育来看待,认为职业教育是低层次、低质量的教育,所以给人造成了误解。实际上,职业教育是一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它是与普通教育并重的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必然会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来源 | 薛二勇 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导

来源 | 中国教育报

作者 trans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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